國際工程總承包的風險識別和防范
一、國際工程總承包的風險識別
國際工程總承包作為一種綜合性的國際經濟合作形式,其風險貫穿于規劃、設計、采購、設備采購、施工甚至運營等各個環節,風險因素間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并顯示出多層次的、全局性的影響。因此,風險識別是有效規避風險的第一步,也是其他后續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根據風險的來源不同,可以將國際工程總承包風險分為工程外部風險和工程內部風險。
(一)工程外部風險
工程外部風險是國際工程所處外部環境下所面臨的普遍性風險,包括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法律風險、社會文化風險等。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指由于國際工程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環境發生變化從而給總承包商帶來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政局的穩定性、國家的對外政治關系、政府信用以及國有化風險等方面。
隨著世界形勢的變化,政治風險已成為當今國際工程承包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據報道,2014年底,中國鐵建與中國南車及4家墨西哥本土公司組成的聯合體(CRCC-CSR-GIA-PRODEMEX-TEYA-GHP),中標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羅高速鐵路項目,然而3天后,因墨西哥國內黨爭以及其他國家干擾等政治因素,該國以“為避免公眾對投標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存在的質疑”為由,宣布取消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羅高鐵項目中標結果。
再早前,中緬密松大壩工程和中緬合資的萊比塘銅礦項目被叫停,中緬皎漂-昆明鐵路工程計劃被取消,斯里蘭卡新政府上臺導致的中國交建承建的、總投資為15億美元的科倫坡港口城被叫停等等。
事實上,海外工程都不是一項完全純粹的商業投資,或多或少均會受到當地國政治因素的影響。在歐美發達國家可能面臨項目安全性及政治意圖或戰略目標的審查;東南亞或拉美等發展中國家,主要是政治腐敗、政黨輪替引發的不穩定性問題;而在利比亞、巴基斯坦等地區,戰亂及動蕩則將成為國際工程的重大政治風險。政黨斗爭或政權更替,很容易導致正在海外開拓市場的中國企業或國際工程項目成為其犧牲品,因此,在項目前期投標階段就必須重視工程所在地政治風險的研究,加強項目的政治風險管理。
2、經濟風險
經濟風險是指國際工程承包市場所處的經濟形勢和項目所在國的經濟實力、經濟形勢、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導致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通貨膨脹及投資形勢的變化、外匯及利率變動導致價款支付風險、建筑材料或人工工資大幅度上漲的風險,或所在國經濟形勢惡化等方面。
經濟風險屬于國際工程承包中最為常見的風險,特別是在通貨膨脹的問題嚴重的發展中國家,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穩定性時刻威脅著工程材料的價格,材料價格又影響著工程的成本,導致總承包商將會面臨的一定經濟損失。
例如捷克某太陽能EPC項目,該項目分期開發,約定承包商給業主方提供太陽能電板。一期項目如期完工后,業主認為承包商提供的產品、安裝質量、服務等都非常好,雙方遂簽署了后續合作協議,約定業主6個月后有權決定是否選擇該承包商繼續供給太陽能板,以及供貨價格等。6個月后,當地太陽能板價格上漲,業主行使了選擇權,要求承包商繼續供貨,承包商因此遭受了巨大損失。
EPC項目合同一般均會采用固定價,因此遇到價格上漲的時候產生糾紛較多。投標類似項目時應注意考察當地物價變化幅度,并盡可能爭取約定調價條款。
3、法律政策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國際工程項目所在國的法律政策發生變化從而給總承包商帶來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政策的差異以及法律政策不穩定等方面。如果項目所在國法制不健全,或者政策變動頻繁,會使得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增加,承包商無法進行合理的預測,甚至無法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當地國的準入政策、稅收制度、外資的限制條件或不平等待遇、勞工輸入或使用的限制、對進口設備或材料的限制等均會對工程施工的進度及成本造成影響,而政府機關的辦事程序也會對工程承接產生影響。以辦理施工許可證為例,柬埔寨辦理施工許可所需時間最長,而新加坡則較短,大約25天即可辦理完畢。沒有取得當地國的施工許可就意味著無法開工,進而對工期產生影響。
因此,國際工程總承包企業必須要重視法律政策的盡調,關注法律的差異,熟悉項目所在國的法律環境,避免法律風險帶來的損失。
4、自然環境風險
自然環境風險是指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所在地的自然環境因素引起的阻礙項目建設的可能性,包括自然災害、工程地理位置、民眾環保意識等因素。
基建和環保的沖突在歐洲國家司空見慣,如波蘭A2項目中,業主方就要求承包商在高速公路通過區域為蛙類和其他大中型動物建設專門的通道,避免動物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被行駛的車輛碾死,而投標時,中國承包商對于該通道成本并沒有明確預算,造成實際施工中,環保成本巨額增加。
5、社會文化風險
社會文化風險是指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所在國存在的社會環境、宗教文化、風俗習慣等引起的阻礙項目建設的不確定因素,包括文化習俗差異、宗教信仰、語言差異等。
(二)工程內部風險
工程內部風險指與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專業特點相關的,在設計、簽約、采購、分包、施工、運營等各個階段專屬于特定項目的風險。工程總承包模式所涉及的階段不同,所引起的風險也會不同。
1、設計風險
大部分的總承包模式都包含設計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EPCM)、設計、建造工程總承包(DB)等。以EPC為例,該模式下,工程項目通常由業主根據項目的功能描述書以及有關的要求和條件說明進行招標,這種招標也稱為“功能性招標”,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所提出的僅僅是工程項目的基本指標,并非詳細的技術規范,承包商因此而承擔的風險較大,因此,承包商應對招標文件及業主在其后提供的全部資料和數據信息均需要復核,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或屬于承包商無法復核的情況,否則,業主對此類文件和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不承擔責任。
2008年中國某承包商投標中東地區機場項目,設計采用歐標,業主方聘請荷蘭一家大型咨詢公司進行項目管理。而國內承包商派出的設計團隊均為中國人,并不熟悉歐洲標準。設計過程中,國內團隊與咨詢工程師之間產生了大量的矛盾和糾紛,導致工期延遲。
以FIDIC銀皮書為代表的EPC合同,未明確約定業主對其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承擔責任,顯而易見,FIDIC銀皮書將EPC工程項目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絕大部分風險都分配給了承包商。中鐵建沙特麥加輕軌項目之所以虧損巨大,原因之一就在于大量的設計變更。
據報道,中鐵建就該項目進行報價時,僅有概念設計,也未對當地復雜的地質環境、獨特的宗教文化進行考慮。合同簽訂后,業主大量增加新的功能需求,在跨越道路形式、結構形式、車站面積等方面均做了調整。該項目采用EPC+O&M的承包模式,由于吸收了設計階段,對于承包商而言風險巨大。而中鐵建就沙特項目簽署的又是非保護性合同,FIDIC合同賦予承包商的一些權利,客觀上又被放棄。
2、合同風險
合同是國際工程的核心要素,也是風險可能集中發生的環節??偝邪椖恐?,涉及的合同文本眾多,存在文件的優先適用順序問題,如果文件解釋順序不明確,或承包范圍、施工內容約定不明確,會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另外實踐中,業主可能會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合同中設置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如:對于所提供場地的免責、不承擔拖延付款的違約責任等,導致總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處于不利的地位。
3、分包及采購風險
材料及設備采購、工程分包對項目的順利實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國際工程中,業主方一般會要求承包商對工程質量及工期責任整體負責,包括分包商甚至是指定分包商施工的部分。仍以波蘭A2高速公路項目為例。據悉,該項目之所以折戟,其中一個原因是沒有“合格”的分包商。起初,當地分包商也配合進行報價,但因施工過程中各因素影響,成本大幅增加,中國承包商資金壓力巨大,開始不斷拖欠分包商款項,引發當地分包商游行示威,聯合抵制并提高報價,在總承包價格鎖死的情況下,項目被迫無法執行。
4、采購風險
采購活動則涉及物資設備采購、催交、檢驗和運輸等工作,采購時間、價格及質量對于工程關鍵線路、工程價款及質量安全均有著不可忽略的影響。
例如2010年新加坡德光島填海項目就因海沙采購問題導致項目產生了多項糾紛。因2005及2006年左右,印尼及馬來西亞均出臺相關法令,禁止向新加坡出口海砂,導致項目最初擬從馬來西亞進口海砂的計劃擱淺,后承包商向柬埔寨及越南咨詢海砂進口的問題。2010年6月咨詢時,越南仍允許海砂開采,然而12月份越南即出臺法令禁止開采海砂,導致項目因原料問題遲遲未能解決。
5、索賠風險
國際工程一般采用FIDIC合同版本,在發生索賠事項時,一般會要求承包商在索賠事項首次發生后28天內提出索賠意向,并明確索賠流程。一旦承包商超期提交相關資料,即可能喪失索賠的權利。如國內承包商承建中東某國際機場項目,該項目因業主原因延誤近兩年,但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約定的28天提出索賠,導致7000萬美元的履約保函被業主沒收;而另一承包商承建的印尼某水電站項目,在發生索賠情形后,承包商及時提出了索賠意向,并保修好相關文件資料,最終通過談判成功索賠4000萬元。
二、國際工程總承包的風險防范
風險和機遇是對等,很多項目失敗的深層次原因在于承包商的投標策略不當、項目團隊組建及合同管理不善。國際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對工程外部和內部風險都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通過風險識別評估,并熟練運用各種風險防范措施來從根本上增強對于風險的抵御能力。
(一)對項目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
國內建筑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必須重視目標市場的選擇。優先選擇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相對穩定,支付條件相對可靠,進入壁壘相對較低的市場,做好“走出去”前的市場識別工作。對于風險較大的目標市場,需要提前進行項目盡調,并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
1、對于業主的招標文件及資料必須進行認真閱讀研究,尤其是要對項目的施工工程量、成本、工程技術難度反復研究,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工程項目有正確的判斷。同時,應認真研究招標文件的條款,確定合理的投標報價并制定相應的投標文件。
2、承包商應對現場及所在國等進行認真的考察。承包商在投標之前對施工現場進行考察極其必要,并且應當了解:
(1)當地的政治、經濟狀況及前景,如果國際工程項目所在國存在經濟萎靡、政局不穩的情形,那么,此類工程項目就要慎接甚至不接;
(2)關注工程項目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機械設備、勞動力的成本及能否滿足施工要求;
(3)與當地地質和氣象部門溝通,了解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地質及氣候條件,以及發生惡劣自然條件的可能;
(4)與當地政府或合作律師進行對接,了解當地的政策法規、行業規定及環保規定等法律風險。很多國家對于工程準入(包括項目性質、工程服務、物資設備、勞務人員、資質管理等)均設定了一定門檻。如印尼對本國勞工保護極為嚴格,對外國勞工的使用要求非??量?,工作簽證簽發要求很高,除高級管理崗位和高級技術人員之外,本國勞工可以勝任的工作一般不允許使用外國勞工。
3、承包商應對業主的資金來源及可靠程度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如有可能的,可要求業主出具付款保函。國際工程項目一般采用里程碑式支付方式,對于承包商而言,墊資壓力較大,如業主資金實力不足,承包商往往會產生較大的虧損以及資金占用成本。
(二)合理確定承包方式
根據國際工程項目需要的不同,總承包模式會涉及項目咨詢、設計、施工、制造、采購甚至運營等一系列的環節。承包商在承接國際項目時應首先考量自身能力,并在識別目標市場的基礎上,明細自身的優勢,合理確定項目總承包方式切勿盲目上馬而導致自身處于極大的經營風險中。
對于一些大型工程項目、有特殊技術設備要求的項目或者涉及設計、采購、建設和運營一攬子總承包服務的項目,當承包商的融資能力或技術實力不能滿足時,應當首先考慮采用聯合體承包方式,實現規模效益和資源互補的優勢。另外,當總承包企業本身人員、設備、技術力量不足,或沒有類似經驗而面臨較大的施工工期、成本或質量風險時,可以將其中專業性較強的施工內容分包給其他承包人,通過合理分包的方式轉移部分風險,增強自身履約能力。
(三)重視合同交底及管理
合同的簽訂旨在使項目參與各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自覺、嚴格地遵守所簽合同的各項要求。而作為項目總承包商,在嚴格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應該首先關注合同條款本身的風險,通過合同條款的設置有效達到風險轉移的目的。
實踐中,可以優先適用國際認可的標準合同。目前國際工程總承包通常使用的條款主要有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寫施工合同條件;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簡稱 ICE )編寫的合同條件;美國建筑師協會(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簡稱 AIA)編寫的施工合同通用條件。
標準的合同條件能夠合理公平的在合同雙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認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額外費用支出和相關爭議。因此,使用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標人熟悉合同條款,減少編制投標文件時所考慮的潛在風險。
另外,可以通過專用條款(特別是在費用、質量和工期三個方面)的設置對合同主體進行有力約束。如果承包商不對合同進行深刻研究和謹慎管理,那么在具體項目建設過程中,將會使承包商面臨巨大的風險。建議可從以下八個方面著重對合同條款予以把關:
1、工程變更和調整。合同應對各種性質或范圍的變更做出具體約定,明確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尤其是因法律變化以及物價上漲、匯率變化引起的價格變動,從而便于承包商及時向業主提出索賠。
2、合同價款
由于國際工程中工程款支付的條款較為復雜,對于每一階段付款的條件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應仔細研究此類條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應注意合同價款的支付貨幣形式。一般涉外項目在支付工程款中會設定一部分支付美元/歐元,另一部分支付當地幣以便在當地購買材料或人工??紤]到匯率變動的穩定性,建議提高美元/歐元的支付比例,但同時需要注意當地對于外匯管制制度;如果需要全部以當地幣支付,建議在合同中約定固定的匯率,避免匯率變動帶來的貨幣價值貶損。
3、生產設備、材料和工藝
通常來講,一般的工程承包均應由承包商負責設備、材料的采購,但在實踐中,業主對于重要設備和材料通常都是自己采購的,因此,應在設備及材料采購方案中列明相關信息。而對于備件、易耗品、專業工具等,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應僅注明保證質保期內免費提供正常使用所需備品備件、保證在一定期間內免費提供易耗品及保證業主正常檢修維護所需的專業工具的提供,但在合同中不列出具體清單、數量。
4、資料和數據
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業主應對招標文件及其提供的全部資料和數據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承擔責任。
5、誤期損害賠償費
承包商應審核合同中此類條款約定的罰款責任是否過重。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會在合同中設定違約金上限,并且違約金一般是以實際損失為限,很少存在懲罰性違約金;但大陸法系對于違約金可能沒有過多限制。建議承包商在業主就合同進行商務談判時,極力爭取在合同中約定累計最高限額,如“承包商累計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10%”,避免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6、風險與責任
在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風險及相應的責任,FIDIC合同一般會明確業主責任范圍,未列在業主風險中的情形一般均由承包商承擔。因此承包商應注意核實業主風險范圍是否合理,按照“由能夠更好預見、控制或管理風險的一方承擔該風險”的原則與業主進行洽商,合理分配。
7、完善爭議解決條款
國際工程項目中,除了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外,一般還會引入DAB或DRB等專家組成的爭議解決委員會,很多項目也會將DAB作為仲裁或訴訟的前置程序,其裁定除通過約定程序提出異議外,對于雙方均產生約束力。由于國內并沒有爭議解決委員會,國內承包商在承接海外項目時應額外關注是否有相關設定。在爭議解決機構的選擇方面,出于公平考慮,建議選擇法律體系相對完備的、且非合同主體的第三國仲裁機構。
(四)靈活運用工程保險
用工程保險約束項目各方主體,以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合同履約是國際工程項目通行的做法,也是總承包企業轉移風險的一種途徑。FIDIC合同條件中對“保險義務”作了規定:承包商自開工之日起到業主最終發放驗收證書,應進行相關的保險,包括第三方責任險、工程一切險、人身事故險等;在工程款支付方面,也考慮匯率保險。
國內建筑企業應當靈活運用國外工程保險的類似經驗,樹立投保意識,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進行投保決策,科學、靈活、高效地運用這一工具進行風險防范。實踐中,由于國際工程總承包涉及的環節復雜,首先應注重對于保險標的確定。其次,應當界定工程保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由于自然災害和非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